廊坊查处7处环境违法案件霸州一处在内
栏目: 安博电竞app官网    来源:安博电竞app官网    发布时间: 2023-12-17

  近日,记者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针对近期环境污染问题,我市生态环境系统查处了7件环境违法重点案件。

  5月2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厂双臼锦泰金属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行为,随即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属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类,尚未办理备案手续,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5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大厂双臼锦泰金属加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19】56号),责令该企业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目前,该企业已停止生产,正在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在对文安县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文安县孙氏镇采留线无名拉丝厂为新发现清单外“散乱污”企业,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无环评及排污许可证手续。当晚,孙氏镇政府接到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对该厂的问题通报后,立即采取行动,连夜对该厂进行清理取缔。现已清理取缔完毕。

  5月1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接到举报后,来到安次区码头镇崔辛屯村田某某家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田某某利用自家院内渗坑排放废显影液。废显影液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中,属于有毒物质。田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向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移交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了受理。

  5月1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在对大厂河北贝格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粉尘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即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河北贝格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19】51号),要求该企业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2019】51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5月1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在霸州市执法检查时发现,煎茶铺镇雅图五金冲压厂正在生产,喷涂车间大门未按要求关闭,喷涂生产未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存在VOCS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即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于当日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5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对霸州市煎茶铺镇雅图五金冲压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霸环责改字【2019】1907008号),责令该企业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正在对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拟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月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对大城县廊坊昊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即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 5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对廊坊昊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廊大环责改字【2019】172号),要求该企业停止建设, 5月2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大环罚【2019】172号),决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肆仟壹佰零伍元伍角的罚款。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停止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4月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廊坊康宁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随即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当日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对廊坊康宁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停止建设,并于5月16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拾陆万玖仟捌佰伍拾壹元的罚款。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款,并停止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在办理环评手续。